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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注 下经丰传卷六 既济

作者:《周易注》王弼



  •   既济:亨小,利贞,初吉终乱。

      《彖》曰:“既济,亨”,小者亨也(1)。“利贞”,刚柔正而位当也(2)。“初吉”,柔得中也。“终”止则“乱”,其道穷也(3)。

      (1)既济者,以皆济为义者也。小者不遗,乃为皆济,故举小者,以明既济也。 (2)刚柔正而位当,则邪不可以行矣,故唯正乃利贞也。 (3)柔得中,则小者亨也。柔不得中,则小者未亨。小者未亨,虽刚得正,则为未既济也。故既济之要,在柔得中也。以既济为安者,道极无进,终唯有乱,故曰:“初吉终乱。”终乱不为自乱,由止故乱,故曰“终止则乱”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1)。

      (1)存不忘亡,既济不忘未济也。

      初九:曳其轮,濡其尾,无咎(1)。
      《象》曰:“曳其轮”,义无咎也。

      (1)最处既济之初,始济者也。始济未涉於燥,故轮曳而尾濡也。虽未造易,心无顾恋,志弃难者也。其为义也,无所咎也。

      六二:妇丧其茀,勿逐,七日得(1)。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1)居中履正,处文明之盛,而应乎五,阴之光盛者也。然居初、三之间,而近不相得,上不承三,下不比初。夫以光盛之阴,处於二阳之间,近而不相得,能无见侵乎?故曰“丧其茀”也。称“妇”者,以明自有夫,而它人侵之也。茀,首饰也。夫以中道执乎贞正,而见侵者,众之所助也。处既济之时,不容邪道者也。时既明峻,众又助之,窃之者逃窜而莫之归矣。量斯势也,不过七日,不须已逐,而自得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1)。
      《象》曰:“三年克之”,惫也。

      (1)处既济之时,居文明之终,履得其位,是居衰末而能济者,“高宗伐鬼方,三年乃克”也。君子处之,故能兴也,小人居之,遂丧邦也。  六四:繻有衣袽,终日戒(1)。
      《象》曰:“终日戒”,有所疑也。

      (1)繻宜曰濡,衣袽,所以塞舟漏也。履得其正,而近不与三、五相得。夫有隙之弃舟,而得济者,有衣袽也。邻於不亲,而得全者,终日戒也。  九五: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1)。
      《象》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时也(2)。“实受其福”,吉大来也。

      (1)牛,祭之盛者也。禴,祭之薄者也。居既济之时,而处尊位,物皆盛矣,将何为焉?其所务者,祭祀而已。祭祀之盛,莫盛修德,故沼沚之毛,蘋蘩之菜,可羞於鬼神,故“黍稷非馨,明德惟馨”,是以“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也。 (2)在於合时,不在於丰也。

      上六:濡其首,厉(1)。
      《象》曰:“濡其首,厉”,何可久也?

      (1)处既济之极,既济道穷,则之於未济,之於未济,则首先犯焉。过惟不已,则遇於难,故濡其首也。将没不久,危莫先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