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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 卷 六 十 六

作者:《唐会要》王溥

  •   太僕寺龍朔二年。改為司馭寺。卿為正卿。咸亨元年。復為太僕寺。光宅元年。改為司僕寺。神龍元年。復為太僕寺。

      少卿。景雲元年八月。加一員。韓思復為之。

      丞。大足元年三月六日。加一員。

      開成三年。太僕卿趙蕃奏。請差少卿一人。用隨年鐵印印見在牛羊。堪祠祭及鳴牛。並不印。敕旨。從之。  群牧使貞觀十五年。尚乘奉御張萬歲。除太僕少卿。勾當群牧。不入官銜。至麟德元年十二月。免官。三年正月。太僕少卿鮮于正俗。檢校隴右群牧監。雖入銜未置使。上元五年四月。右衛中郎將邱義。除檢校隴右群牧監。儀鳳三年十月。太僕少卿李思文。檢校隴右諸牧監使。自茲始有使號。其後蘇幹。夏侯亮。陽道昕。張仁德。張思廉。宗元爽。周履冰。魏元忠。李道廣。賀蘭爽。姚元之。宗楚客。平王隆基。宋王成器。王晙。王毛仲。牛仙客。席楚珍。薄承祧。韋衢。章仇兼瓊。王?。安祿山。王鳳。董佚。唐欽。呂崇賁。李輔國。彭禮盈。樂子昂。相次為之。暨至德後。西戎陷隴右。國馬盡沒。監牧使與七馬坊名額皆廢。今又有樓煩監牧使。龍陂監牧使等。檢校起置年月未獲。

      開元三年四月八日敕。諸道牧監官。有闕緊要者。委本使簡擇明閑牧養者。奏付選司勘實補擬。如非其材。所由科貶。經負犯者。不在奏補之限。牧尉有闕。亦委使司差補。申牒所由。如不足。並申省司速訪補擬。

      天寶十一載十一月二十五日敕。兩京去城五百里內。不得置私牧地。如有。一改官牧。

      貞元二十年。福建觀察使柳冕奏。置萬安監牧於泉州界。悉索部內馬五千七百匹。並驢牛八百頭。羊三千口。以為監牧之資。人情大擾。經年無所生息。詔罷之。  元和十一年正月。樓煩監牧使中官黨文楚。以供征馬羸瘠。為諸軍所奏。奪緋。沒其家財。配隸南衙。

      十四年五月。置臨海監牧使。命淮南節度使兼之。至太和二年十一月廢。

      其年八月。於襄州穀城縣置臨海監牧。以牧馬。仍令山南東道節度使兼充監牧使。至太和七年正月。山南東道節度使裴度奏。請停臨漢監牧。先置牧養馬三千三百匹。廢百姓田四百餘頃。詔許停之。

      太和七年十一月。度支鹽鐵等使奏。以銀州是牧放之地。水草甚豐。國家自艱虞以來。制置都闕。每西戎東牧。常步馬相淩。致令外夷寖驕。邊備不立。臣得銀州刺史劉源狀。計料於河西道側。近市孳生堪牧養馬。每匹上不過絹二十疋。下至十五疋。臣已於鹽鐵司方圖收拾羨餘絹。除正進外。排比得五萬疋。約得三千餘疋。今于銀州置銀州監使。委劉源充使勾當。冀得三數年外。蕃息必多。敕旨。劉源宜兼充銀州監牧餘委度支使條流訖聞奏。

      開成二年七月。夏綏銀宥等州節度使劉源奏。伏准太和七年十一月敕。委臣於銀州監置監城一所。收管群牧。自立務以後。今計蕃息孳生馬。約七千餘匹。若雨澤及時。水草豐茂。即並於當監四遠牧放。或遇天時亢陽。水草枯竭。即須散將監馬。直至綏州界內以來。就遠水草。伏以所管官馬。其數益多。出於遠界須有憑倚。今訪擇得綏州南界。有空地周迴二百餘里。堪置馬務。四面懸險。賊\路不通。縱有突過剽掠。臨時度其要害。只著三五十人防捍。即可固守其地。是臣當管界內空地。並非百姓見佃田疇。今請割隸。永屬監司。伏乞聖慈。允臣所奏。敕旨。宜委本道差人。與本州刺史勘驗。如實無主。使任監司收管。

      大理寺龍朔二年。改為詳刑寺。卿為正卿。咸亨元年。復為大理寺。光宅元年。改為司刑寺。神龍元年。復為大理寺。

      少卿。本一員。永徽六年八月十二日。初置。神龍元年。加一員。以侯善業為之。

      正。龍朔二年。改為詳刑大夫。咸亨年復舊。

      丞。本八員。天冊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省兩員。

      司直。武德初。因隋舊制。置六員。

      評事。貞觀二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置十員。掌出使推覆。後加二員。為十二員。

      貞觀元年二月二十八日。上謂封德彝曰。大理之職。人命所懸。此官極須妙選。公宜陳其堪者。德彝未對。上曰。戴冑忠正清直。每事用心。即其人也。于是除大理少卿。咸亨三年十月。張文瓘兼大理卿。旬日決疑獄事四百條。莫不允當。皆無怨言。文瓘嘗有疾。繫囚相與設齋。願其視事。上元二年疾卒。大理諸囚。一時慟哭。

      開元八年敕。內外官犯贓賄。及私自侵漁入己。至解免已上。有訴合雪及減罪者。並令大理審詳犯狀。申刑部詳覆。如實冤濫。仍錄名送中書門下。其有遠年斷雪。近請除罪。亦准此。其餘具刑部格。  二十一年七月。大理卿袁仁敬暴卒。繫囚聞之。皆慟哭悲歌曰。天不恤冤人兮。何奪我慈親兮。有理無由申兮。痛哉安訴陳兮。

      天寶九載三月十三日敕。大理評事。今後子弟及至親中。有未歷畿縣者。不得注授。

      建中元年正月敕。大理司評事直。授訖三日內。于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

      貞元四年十月。大理卿于頎奏。諸處推事不盡。須重勘覆。或有誣告等。每失程期。稽滯既多。冤濫難息。諸司及諸館驛。多以大理為閑司。文牒遞報。頗至稽滯失望。今後各令別置文例。切約所由。稍涉稽遲。許本寺差官累路勘覆。如所稽遲處分。州縣本判官。請書下考。諸司使本推官。奪一季俸料。敕旨。依奏。  元和四年九月敕。刑部大理。覆斷繫囚。過為淹滯。是長奸倖。自今以後。大理寺檢斷。不得過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過十日。如刑部覆有異同。寺司重斷。不得過十五日。省司重覆。不得過七日。如有牒外州府看勘節目。及于京城內勘。本推即以報牒到後計日數。被勘司卻報。不得過五日。仍令刑部大理寺具初授文牒月日。及有牒勘者。具遣牒及報牒到月日。牒報都省。及牒訪察使。各准敕文。勾舉糾訪。如有違越。奏聽進止。其有獄情可疑。宜再三詳審。非限內可畢者。即別狀分析。寺司每月具已斷未斷囚姓名事由聞奏。並申報中書門下。

      五年二月。大理寺奏。當寺獄丞四員。准六典。合分直守獄。承前雖俸料寡薄。當寺自有諸色錢物優賞。免至虛貧。十年以來。曹司貧迫。無肯任者。遂令獄務至重。檢校絕官。今伏請省兩員。置兩員。取所省員料錢。併以優給見置者。庶令吏曹可注。職事得人。敕旨。依奏。

      十五年。大理寺奏。當司府史。許七考入流。敕旨。依奏。

      其年六月。敕減大理評事兩員。以增六丞之俸。

      太和元年十月。大理寺奏。准吏部起請。當司府史二十員。減下三員。又勒轉選。請准敕附甲。及不減員。敕旨。依奏。

      開成四年二月。刑部奏。大理司直張黔牟。在寺宿直。以婢自隨。合判官一任。當徒一年。從之。

      其年十一月赦節文。刑法之官。人命所繫。頃頻有詔旨。令擇才能。每當朔望。須備顧問。宜令中書門下。更加選擇。

      會昌元年六月。大理寺奏。當寺司直評事。應准敕差出使。請廢印三面。比緣無出使印。每經州縣及到推院。要發文牒追獲等。皆是自將白牒。取州縣印用。因茲事狀。多使先知。為弊頗深。久未釐革。臣今將請前件廢印。收鎖在寺庫。如有出使官。便令齎去。庶免刑獄漏泄。州縣煩勞。敕旨。依奏。仍付所司。

      其年十一月。又奏請創置當寺出使印四面。臣於六月二十八日。伏緣當寺未有出使印。每准敕差官推事。皆用州縣印。恐刑獄漏泄。遂陳奏權請廢印三面。伏以廢印經用年多。字皆刓\缺。臣再與當司官吏等商量。既為久制。猶未得宜。伏請准御史臺例。置前件出使印。其廢印卻送禮部。敕旨。宜量置出使印三面。

      二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大理寺法官。伏見衛覬稱。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任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臣等商量。望委中書門下。精擇法官。選任不得在文學官之後。如有缺員。兼委大理卿自舉所知。舉不得人。顯加殿罰。向後御史臺取御史。數至三人以上。即須取法官一人。所冀刑法之官。皆知勸勵。敕旨。從之。

      大中三年三月。大理寺奏。當寺司直評事。從前不循公理。到官便求分司。迴避出使。致令官職失守。勞逸不均。伏請從今以後。待次充使後。即往分司。如未出使。不在分司限。敕旨。依奏。

      四年七月。大理寺卿劉濛奏。准文明元年四月敕。律令格式。為政之先。有類準繩。不可乖越。如聞內外官寮。多不習律。退食之暇。各宜尋覽。仍以當司格式。書于廳之壁。俯仰觀瞻。免使遺忘。今以年代遐曠。屋壁改移。文字不脩。瞻仰無所。就中大理寺評斷之司。尤為要切。臣已于本寺廳粉壁。重寫律令格式。敕旨。尚書省郎官。亦委都省檢勘。依舊抄撮要。即寫於廳壁。

      其年十月。大理少卿崔杞奏。當寺官人。今後在寺詳斷。或出使推案。有犯贓私者。請于常式加罪一等。餘犯即准舊式。從之。

      鴻臚寺龍朔二年。改為司賓寺。卿為正卿。咸亨元年。復為鴻臚寺。光宅元年。改為司賓寺。神龍元年。復為鴻臚寺。

      少卿。本一員。景雲二年十一月四日。加一員。以劉興為之。  開元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敕。鴻臚當司官吏以下。各施門籍出入。其譯語掌客出入客館者。於長官下狀牒館門。然後與監門相兼出入。

      天寶八載三月二十七日敕。九姓堅昆諸蕃客等。因使入朝身死者。自今後。使給一百貫充葬。副使及妻。數內減三十貫。其墓地。州縣與買。官給價直。其墳墓所由營造。

      十三載二月二十七日。禮賓院。自今後。宜令鴻臚勾當檢校。應緣供擬。一物已上。並令鴻臚勾當。

      大歷四年七月。詔罷給客省之廩。每歲一萬三千斛。永泰已後。益以多事。四方奏計。或連歲不遣。仍於右銀臺門置客省以居之。上書言事者。常百餘人。蕃戎將吏。又數十百人。其費甚矣。至是皆罷。

      建中元年七月。以鴻臚寺左右威遠營隸金吾。

      元和九年六月。置禮賓院於長興里之北。

      司農寺龍朔二年。改為司稼寺。卿為正卿。咸亨元年。改為司農寺。

      少卿。武德初四員。貞觀二年減兩員。  木炭使天寶五載九月。侍御史楊釗。充木炭使。永泰元年閏十月。京兆尹黎幹。充木炭使。自後京兆尹常帶使。至大歷五年停。貞元十一年八月。戶部侍郎裴延齡。充京西木炭採造使。十二年九月停。  景雲二年六月十三日敕。中書門下。御史臺。尚書省。造食戶衣糧。令司農每季給付。  天寶元年六月。司農少卿王翼奏。應請司諸祿。望准開元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敕。並令孟月三旬內給了。仍望預分請日。每司一時分付訖。其歷便封送當寺。若逢陰雨。倉司灼然事故未得給者。當日牒上所由。待給諸司畢後。准前勘會分付。敕旨。依奏。  天寶五載三月敕。司農錢穀是司。其官人等。並不在差使限。

      乾元元年十月。司農寺奏。舊規名額。仍為中署。特望升入上署。敕旨。依奏。

      貞元五年。司農少卿李堅。立太倉石柱記云。貞元五年。四海文明。天子唯穀是恤。思富國便民之事。莫若端本。尊以農事。故廩庾囷倉。尤切聖慮。俾少卿一人。專領其署。蓋欲難其任。而重其事也。

      七年十月。司農卿李模。有罪免官。

      初。司農當供三宮冬菜二千車。以度支給車直稍賤。又阻雨不時。菜多傷敗。模以度支為辭。上責其不先聞奏。故免之。於是模奏司農菜不足。請京兆市之。京兆尹薛。萬年令韋彤。禁有菜者私賣。上令奪俸一月。彤俸三月。

      元和三年八月。司農少卿崔酆奏。停太倉一員。監事二員。從之。

      太和七年八月九日敕。司農寺每年供宮內。及諸廚各藏菜。並委本寺自供。其菜價。委京兆府約每年時價支付。更不得配京兆府和市。太倉出給納。

      太府寺龍朔二年。改為外府寺。卿為正卿。咸亨元年。復為太府寺。光宅元年。改為司府寺。神龍元年。復為太府寺。  少卿。武德初。置二人。貞觀元年。省兩員。龍朔二年正月十五日。加一員。以韋思齊為之。太極元年十二月十八日。又加一員。分為兩京檢校。以崔諤為之。  丞。武德初五員。貞觀元年省一員。

      常平署。顯慶三年十月三日置。

      武德八年九月敕。諸州斗秤。經太府較之。

      開元九年敕格。權衡度量。并函腳雜令。諸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三尺為大尺。諸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粒為龠。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三斗為大斗。十斗為斛。諸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諸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冕服制用之外。官私悉用大者。京諸司及諸州。各給秤尺。及五尺度斗升合等樣。皆銅為之。關市令。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詣金部太府寺平較。不在京者。詣所在州縣平較。並印署。然後聽用。

      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敕。左右藏官。典職在出納。不得判攝外事。及帖諸司。

      天寶九載二月十四日敕。自今以後。?皆以三斤四兩為斗。鹽並勒斗量。其車軸長七尺二寸。除陌錢每貫二十文。餘?等同。

      大歷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敕。自今以後。應付行用斗秤尺度。准式取太府寺較印。然後行用。至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太府少卿韋光輔奏稱。今以上黨羊頭山黍。依漢書律歷志。較兩市時用斗。每斗小較八合三勺七撮。今所用秤。每斤小較一兩八銖一分六黍。今請改造銅斗斛尺秤等行用。制曰。可。至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敕。公私所用舊斗秤。行用已久。宜依舊。其新較斗秤宜停。

      太和五年八月。太府奏。斗秤舊印。本是真書。近日已來。假偽轉甚。今請省寺各撰新印。改篆文。敕旨。宜依。六年四月敕。金部所奏條流。諸州府斗秤等。諸州皆有太府寺先頒下銅升斗及秤見在。每年較勘。合守成規。今若忽重條流。又須別有徵斂。無益於事。徒為擾人。宜並仍舊。但令所在長吏。切加點檢。不得致有差殊。

      少府監武德初。以兵革未定。置軍器監。廢少府監。貞觀元年正月。分太府中尚方。左尚方。右尚方。織染方。掌治方五署。置少府監。通將作國子為三監。龍朔二年。改為內府監。咸亨元年。復為少府監。光宅元年。改為尚方監。神龍元年。復為少府監。其令少隨監名改復也。

      少監。本一員。太極元年二月十八日。加一員。以孔仲思為之。至開元十一年。罷軍器監。隸入少府監。為甲弩坊。更置少監一員統之。以馮紹貞為之。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省一員。

      中尚署。本中尚方。天后時去方字。避監號。開元已來。別置中尚使。以檢校進奉雜作。多以少府監及諸司高品為之。

      永徽六年十一月。詔曰。少府監非軍國所須。宗廟之用。並不須飾以珠玉。

      顯慶六年二月十六日敕。南中有諸國舶。宜令所司。每年四月以前。預支應須市物。委本道長史。舶到十日內。依數交付價值市了。任百姓交易。其官市物。送少府監簡擇進內。

      景龍二年四月十四日。敕少府。季別先出錢二千貫。別庫貯。每別敕索物。庫內無者。即令市進。皆須對主付值。不得且令供物。於後還錢。其錢兼以絹布絲綿充數。其祠進明衣及布。亦用此物充。  將作監龍朔二年。改為繕工監。咸亨元年。復為將作監。光宅元年。為營繕監。神龍元年。復為將作監。

      大監。本為大匠。龍朔二年為大監。咸亨元年為大匠。天寶十一載為大監。依舊。

      少監。本一員。大足元年二月六日。加一員。以楊務廉為之。  中校署。開元二年置。

      天寶四載四月敕。將作監所置。且合取當司本色人充直者。宜即簡擇發遣。內作使典。亦不得輒取外司人充。其諸司非本色直。及額外直者。亦一切並停。自今以後。更不得補置。如歲月深久。尚或因人。所由長官。量事貶降。其所應直。決一頓。配糴邊軍。

      建中元年九月。將作監上言。宣政內廊。有摧壞者。今當修之。准陰陽書。謂是歲孟冬為魁罡。不利修作。請卜他時。上曰。春秋之義。啟塞從時。若修毀完敗。何時之擇。詭妄之書勿徵。乃修。  國子監武德初。為國子學。隸太常寺。貞觀元年五月。改為監。龍朔二年。改為司成館。咸亨元年。復為國子監。光宅元年。改為成均監。神龍元年。復為國子監。

      東都國子監龍朔二年正月十八日置。學官學生。分於兩教授。  祭酒。龍朔二年。改為大司成。咸亨元年。復為祭酒。光宅元年。改為成均祭酒。神龍元年。復為祭酒。

      貞觀中。孔穎達為祭酒。准故事。上日。開講五經題。至天后朝。諸武駙馬為祭酒。乃判祥瑞案三道。非舊典也。

      司業。武德初省。貞觀六年二月二日。置一員。龍朔二年。改為少司成。咸亨元年。復為司業。本一員。太極元年二月十八日。加一員。以蕭憲為之。

      國子博士。龍朔二年。改為司成宣業。咸亨元年復舊。

      丞。武德初。省隋三員。置一員。  長安四年四月四日敕。國子監宜置直講四人。四考聽選。

      大歷五年八月。皇太子于國學行齒冑之禮。國子司業歸崇敬。以國學及官名不正。並請改之。上疏曰。禮記王制曰。天子學曰辟雍。五經通義云。辟雍。養老教學之所也。以形制言之。雍。壅也。辟。璧也。言壅水環之圜如璧形。以義理言之。辟。明也。雍。和也。言以禮樂明和天下。禮記亦謂之澤宮。射義云。天子將祭。必先習射于澤宮。故前代文士。亦呼為璧池。亦曰璧沼。亦謂之學省。後漢光武立明堂辟雍靈臺。謂之三雍。至明帝。躬行養老于其中。晉武帝亦作明堂辟雍靈臺。親臨辟雍。行鄉飲酒之禮。又別立國子學。以殊士庶。永嘉南遷。唯有國子學。不立辟雍。北齊立國子寺。隋初亦然。至煬帝大業十三年。改為國子監。今國家富有四海。聲名文物之盛。唯辟雍獨闕。伏請改國子監為辟雍省。又以祭酒之職。非學官所宜。按周禮師氏。掌以美詔王。敢請改祭酒為大師氏。位正三品。又司業者。義在禮記云。樂正司業。正。長也。言樂官之長。司主此業。爾雅云。大板謂之業。按詩周頌。設業設虡。崇牙樹羽。則業是懸鐘磬之虡也。今太學既不教樂。于義則無所取。請改司業一為左師。一為右師。位正四品。又以五經六籍。古先哲王致治之式也。國家創業。取士之法。立明經。發微言于眾學。釋回增美。選賢與能。自艱難以來。取人頗異。考試不求于文藝。及第先取于帖經。遂使顓門業廢。請益無從。師資禮虧。傳授義絕。今請以禮記左傳春秋為大經。周禮儀禮毛詩為中經。尚書周易為小經。各置博士一員。其公羊穀梁。文疏既少。請共准一中經。通置博士一員。所擇博士。兼通孝經論語。依憑章疏。講解分明。注引旁通。問十得九。兼德行純潔。文辭雅正。儀刑規範。可為師表者。令四品以上。各舉所知。在外者給驛。年七十已上者。備禮徵聘。其國子太學。四門三館。各立五經博士。品秩上下。生徒之數。各有等差。舊博士助教直講直經。及律館算館書館助教。請皆罷省。其教授之法。學生至監。謁同業師。其所贄脩一束。清酒一壺。衫布一段。其色隨師所服。師出中門。延入與坐。割脩酌酒。三爵而止。乃發篋出經。摳衣前請。師為依經辨理。舉一隅。然後就室。每朝晡二時。居講堂說釋道義。發明大體。兼教以文行忠信之道。示以孝悌睦友之義。旬省月試。時考歲貢。以生徒及第多者為博士考課上下。疏奏不從。

      元和元年正月敕。自今以後。國子祭酒司業。及學官。並須取有德望學識人充。四月。國子祭酒馮伉奏。應解學生等。國家崇儒。本于勤學。既居庠序。宜在交脩。其有藝業不勤。遊處非類。樗蒱六博。酗酒喧爭。凌慢有司。不脩法度有一于此。並請解退。又有文章帖義。不及格限。頻經五年。不堪申送者。亦請解退。其禮部所補生。到日。亦請准格帖試。然後給廚役。每日一度。試經一年。等第不進者。停廚。庶以上功。示其激勸。又准格。九年不及第者。即出監。聞比來多改名卻入。起今以後。如有此類。請退送法司。准式科處。敕旨。依奏。

      二年八月。國子監奏。准敕。今月二十四日。諸州府鄉貢明經進士見訖。宜令就國子學官講論。質定疑義。仍令百寮觀禮者。伏恐學官職位稍卑。未足飾揚盛事。伏請選擇常參官。有儒學者三兩人。與學官同為講說。庶得聖朝大典。輝映古今。於是命兵部郎中蔣武。考功員外郎劉伯芻。著作郎李蕃。太常博士朱穎。郯王府諮議章廷珪。同赴國子監論講。

      其年十二月。國子監奏。兩京諸館學生。總六百五十員。請每館定額如後。兩監學生。總五百五十員。國子館八十員。太學館七十員。四門館三百員。廣文館六十員。律館二十員。書館十員。算館十員。又奏。伏見天寶以前。各館學生。其數至多。並有員額。至永泰後。西監置五百五十員。東監近置一百員。未定每館員額。今謹具定額如後。伏請下禮部。准額補置。敕旨。依奏。  其年十二月敕。東都國子監。量置學生一百員。國子館十五員。太學館十五員。四門館五十員。廣文館十員。律館十員。書館三員。算館二員。

      十三年十一月。祭酒鄭餘慶。以太學荒墜日久。生徒不振。遂請率文官俸祿。脩廣兩京國子監。時論美之。

      十四年十二月。鄭餘慶又奏。京見任文官一品以下。九品以上。並外使兼京正員官。每月所請料錢。請每貫抽一十文。以充國子監脩造文宣王廟。及諸屋宇。并脩理經壁。監中公廨雜用。有餘。添充本錢。及諸色。隨便宜處置。敕旨。宜依。

      長慶二年閏十月。祭酒韋乾度奏。當監四館學生。每年有及第闕員。其四方有請補學生人。並不曾先於監司陳狀。便自投名禮部。計會補署。監司因循日久。官吏都不檢舉。但准禮部關牒收管。有乖大學引進之路。臣忝守官。請起今已後。應四館有闕。其每年請補學生者。須先經監司陳狀。請替某人闕。監司則先考試通畢。然後具姓名申禮部。仍稱堪充學生。如無監司解申。請不在收管之限。舊例。每給付廚房。動多喧競。請起今已後。當監進士明經等。待補署畢。關牒到監司。則重考試。其進士等若重試及格。當日便給廚房。其明經等考試及格後。待經監司牒送。則給廚房。庶息喧爭。當監四館學生。有及第出監者。便將本任房轉與親故。其合得房學生。則無房可給。請起今已後。學生有及第出監者。仰館子先通收納房。待有新補學生公試畢後。便給令居住。當監承前並無專知館博士。請起今已後。每館眾定一人知館事。如生徒無故喧競者。仰館子與業長。通狀領過。知館博士則准監司條流處分。其中事有過誤。眾可容恕。監司自議科決。自有悖慢師長。強暴鬥打。請牒府縣錮身。遞送鄉貫。敕旨。宜依。

      太和五年十二月。國子祭酒裴通奏。當司所授丞簿。及諸館博士助教直講等。謹按六典云。丞掌判監事。凡六學生每歲月業成。上於監者。以其業與司業祭酒試之。明經帖經。口試策經義。進士帖一中經。試雜文。策時務。徵故事。注云。其試法皆依考功口試。明經帖限通八以上。明法等皆通九以上。主簿掌印勾檢。凡學生有不率師教者。則舉而免之。其頻三年下第。九年在學無成者。亦如之。注云。假如違程限。及作樂雜戲者。亦同。唯彈琴習射不禁。諸博士助教。皆分經教授學者。每授一經。必令終講。所講未終。不得改業。諸博士助教。皆計當年講授多少。以為考課等級。應補當司諸學生等。按學令云。諸生先讀經文通熟。然後授文講義。每旬放一日休假。前一日。博士考試。其試讀每千言。內試一帖。帖三言講義者。每二千言內問大義一條。總試三條。通二為及第。通一及不全通者。酌量決罰。謹具當司官吏。及學生令典條件如前。伏望敕下有司。允臣所奏。敕旨。宜依。

      七年八月。國子監起請。准今月九日德音節文。令監司於諸道搜訪名儒。置五經博士一人者伏以勸學專門。復古之制。博採儒術。以備國庠。作事之初。須有獎進。伏請五經博士。秩比國子博士。今左氏春秋禮記周易尚書毛詩為五經。若論語爾雅孝經等。編簡既少。不可特立學官。便請依舊附入中經。敕旨。依奏。

      其年十二月。敕於國子監講論堂兩廊。創立石壁九經。并孝經論語爾雅。共一百五十九卷。字樣四十卷。

      開成元年。宰相兼國子祭酒鄭覃奏。請置五經博士各一人。緣無祿俸。請依王府官例給祿粟。從之。

      二年八月。國子監奏。得覆定石經字體官翰林待詔唐元度狀。伏准太和七年二月五日敕。覆九經字體者。今所詳覆。多依司業張參五經字為准。其舊字樣。歲月將久。畫點參差。傳寫相承。漸致乖誤。今並依字書與較勘。同商較是非。取其適中。纂錄為新加九經字樣一卷。請附於五經樣之末。用證繆誤。敕旨。依奏。

      四年二月。中書門下奏。伏以朝廷興復古制。置五經博士。以獎顓門之學。為訓冑之資。必在得人。不限官次。今定為五品俸入。四方有經術相當。而秩卑身賤者。不可以超授。有官重而通詩達禮者。不可以退資。從今已後。並請敕本色人中選擇。據資除授。令兼博士。其見任博士。且仍舊。敕旨。宜依。  大中五年十一月。國子祭酒馮審奏。孔子廟堂碑。是太宗皇帝建立。睿宗皇帝書額。備稱唐德。具贊鴻猷。染翰顯然。貞石斯在。洎武后權政。國號僭竊。於篆額中閒。謬加大周兩字。今豈可尚存偽號。以紊清朝。疑誤將來。流傳僭謬。其大周兩字。伏望天恩。許令琢去。謹錄奏聞。敕旨。馮審所請刊正訛文。頗協事體。宜依。

      廣文館天寶九載七月十三日置。領國子監進士業者。博士助教各一人。品秩同太學。以鄭虔為博士。至今呼鄭虔為鄭廣文。

      書算學。貞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置。隸國子學。

      律學。顯慶元年十二月十九日。尚書左僕射于志寧奏置。令習李淳風等注釋五曹孫子等十部算經。為分二十卷行用。  顯慶三年九月四日。詔以書算學業明經。事唯小道。各擅專門。有乖故實。並令省廢。至龍朔二年五月十七日。復置律學書算學官一員。三年二月十日。書學隸蘭臺。算學隸祕書局。律學隸詳刑寺。

      軍器監武德元年置。貞觀元年三月十日廢。併入少府監。開元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軍器使為監。領弩甲二坊。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罷。隸入少府監。為甲弩坊。加少監一員以統之。天寶六載五月二十八日。復置。

      乾元元年六月十三日。又廢置使。其監已下並停。

      西京軍器庫開元十一年五月五日置。二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廢。依舊為甲坊。

      乾元元年六月。敕軍器監改為軍器使。大使一員。副使二員。判官二員。其使以內官為之。

      貞元四年二月。自武德東門築垣。約在藏庫之北。屬於宮城東垣。於是武庫遂廢。其軍式器械。隸於軍器使。

      都水監武德八年置都水署。隸將作監。貞觀六年八月六日。置監。罷將作監。龍朔二年。改為司津監。咸亨元年。復為都水監。光宅元年二月。改為水衡監。神龍元年。復為都水監。

      使者。武德初。為都水令。貞觀六年。改為使者。龍朔二年。改為監。咸亨元年。改為使者。光宅元年。改為都水府。神龍元年。改為使者。

      諸津。在京兆河南府界者。隸都水監。外州者。隸當界州縣。

      大歷六年十一月三日敕。應祠祭乾魚?。宜令都水監依樣每年起十月造掌。隨祭供用。其醢魚肉。據用數依限送光祿寺令供造。

      宮苑監武德九年七月十九日。置洛陽宮監。顯慶二年十二月十日廢洛陽總監。改青城宮監為東都苑北面監。明德宮監為東都苑南面監。洛陽宮農圃監為東都苑東面監。食貨監為東都苑西面監。  天寶十載八月二十七日。敕。白獸。日華。叡武。南辟仗等門。宜令宮苑通管捉。  西京苑總監永淳元年五月十日。置東都監。管諸圃苑。未置已前。隸司農寺。

      先天元年十月十日敕。總監每年支雜物。到。其抄數於本門進。若宮內所須。別索供訖。每月終。宜令監司具破用數進。

      開元七年七月十一日敕。總監破用錢物。一事已上。須南衙勾當。宜令總監自勾。每月進一本歷來。內自勾勘。

      寶歷二年十二月敕。總監職掌官員。並宜停廢一百二十四人。先屬諸軍。各歸本司。餘七百三人。勒納牒身。放歸本管。

      開成五年四月敕。總監宜令內官司管。仍別置使。其總監及丞簿共四員。宜並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