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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禮典 第 九 十

作者:《通典》杜佑

  •   禮五十沿革五十凶禮十二五服年月降殺之三齊縗\不杖周齊縗\三月齊縗\不杖周周制,為祖父母周,至尊也。鄭玄曰:「此言其異於杖周耳。」王肅云:「言與杖周同制,唯杖屨異。」為伯父母、叔父母周,與尊者一體也。馬融曰:「與父一體,故不降而服周。」陳銓曰:「尊者,父也。所謂昆弟一體也。」為兄弟之子亦周,旁尊,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父子一體也,夫婦一體也,昆弟一體也,故父子首足,夫婦判合,昆弟四體。故昆弟之義無分,然而有分者,則避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為子。故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於宗,不足則資之於宗。鄭玄云:「宗者,代父為小宗典宗事者。資,取也。為姑在室亦如之。」賈公彥曰:「昆弟之義無分者,言凡昆弟如人身之手足,不可分離。」為伯母、叔母亦周,以名服也。賈公彥云「以其配父而有母名,故服之如父。」大夫之嫡子為妻周,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父在則為妻不杖,以父為之主也。鄭玄曰:「大夫不以尊降嫡婦者,重嫡也。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也。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為人後者、女子子許嫁者以出降。」馬融曰:「大夫重嫡,不降大功。子從父,不敢降其妻,故服周也。」為昆弟。鄭玄曰:「昆,兄也。為姑姊妹在室亦然。」雷次宗曰:「經於伯叔父下無姑文,於昆弟下無姊妹文,於眾子下無女子子文者,以未成人則為殤,已成人則當出,故皆不見於此。」士為眾子。眾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也。士謂之眾子,未能遠別也。大夫則謂之庶子,又降之為大功,天子國君則不服。為昆弟之子周,報之也。鄭玄曰:「按檀弓曰:「喪服,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陳銓曰:「男女同耳。」大夫之庶子為嫡昆弟周,鄭玄曰:「兩言之者,嫡子或為兄,或為弟。」陳銓曰:「大夫為眾子大功,嫡子周。」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大夫雖尊,不敢降其嫡。嫡子為庶昆弟,庶昆弟相為,亦如大夫之為。為嫡孫周,不敢降其嫡。有嫡子者無嫡孫,孫婦亦如之。周之道,嫡子死則立嫡孫,是嫡孫將上為祖後者。長子在則皆為庶孫。孫婦亦如之,嫡婦在,亦為庶孫之婦。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周也。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何以周?不貳斬也。馬融曰:「為大宗後,當為大宗斬,還為小宗周,故曰不貳斬也。」王肅曰:「凡服不報,以嫡尊降也。既出為大宗後,其父母不得服以加也,故不以出降而報之。」陳銓曰:「大宗為尊者之正宗,故後之也。」雷次宗曰:「據無所厭屈則周為輕。言報者,明子於彼則名判於此,故推之於無尊,遠之以報服。女雖受族於人,猶在父子之名,故得加尊而降之。」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周,馬融曰:「婦人以適人降,故服父母周,為昆弟之為父後者,亦為之周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斬,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貳尊也。為昆弟之為父後者周,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曰小宗,故服周。馬融曰:「歸宗者,歸父母之宗也。昆弟之為父後者曰小宗。」王肅曰:「嫌所宗者唯大宗,故曰小宗,明各自宗其為父後者也。」鄭玄曰:「從者,從其教令。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其為父後持重者,不自絕其族類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者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婦人之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服之,避大宗也。」繼父同居者周,夫死妻稚子幼,子無大功之親,與之俱適人,馬融曰:「稚,少。幼,小也。無大功之親以收養之,故母與之俱行適人。」鄭玄曰:「妻稚,未五十也。子幼,十五以下也。大功之親,謂同財者。」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所適者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若是,則繼父之道也。同居則服齊縗\周,異居則服齊縗\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也。鄭玄曰:「築宮廟於家之門外,神不歆非族也。妻不敢與焉,恩雖至親,族已絕矣,夫不可二焉。此以恩服耳。未嘗同居則不服也。」馬融曰:「不敢與知之也。謂己自有宗廟,不隨母適人,初不同居,何異居之有也。」陳銓曰:「異居者,昔嘗同,今不同也。夫有大功之親,同財者也。子有大功,不可以隨母。彼有大功,不可以專財也。」為夫之君周,從服也。馬融曰:「夫為君服三年,妻從夫降一等,故服周。」為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無主者,謂其無祭主,故周也。鄭玄曰:「無主後者,人之所哀憐,不忍降之也。」雷次宗曰:「按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今無祭主者,是無子無夫,則無受我而厚之者也。既無受我之厚,則我不得降其本情,故哀發於無主而服於天倫也。今之不降,既緣亡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