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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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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济南男子“被精神病”获赔5千 系全国首例判决

摘要

被精神病,是中国社会的一个“制度性怪圈”。通常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个人可以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出院时却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原则,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2010年10月山东省济南市全国首例生效的公民被当成精神病患者收治引发诉讼的判决,“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为由判决精神病院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被精神病-概述

被精神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另有研究数据显示,中国重性精神病患者数量已超过1600万。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精神病发病率已占中国全部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而全世界的平均水平为10%。此外,世卫组织还预测,未来20年中国的这一比例将增长至25%,与高发病率和庞大的患者人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据了解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中国仅有1%。

被精神病-收治制度

1、2010年10月10日,第十六个世界精神卫生日,“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共同发布了《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的报告,这是中国首部从法律视角对精神病收治制度进行分析的民间报告。

2、报告称:“中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乱。这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收治’的风险。”

3、报告指出,一方面,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成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同时这些患者本身的自由乃至生命安全也时常被侵害。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的治疗带来的痛苦。

4、该报告揭示了当前中国精神病医学中“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的混乱局面以及资源配置错位对公众的威胁,指出了中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建立有效异议机制等建议。

5、报告执笔人黄雪涛表示此报告还寄送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以期为正在进行中的精神卫生立法提供参考。2010年10月11日下午,黄雪涛律师收到了短信通知: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已经签收了该报告。

被精神病-收治乱局

1、一方面是为数众多的精神病患者未得到有效收治,另一方面,还有一些正常人被扣上了精神病的帽子,被强制送进了精神病院。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精神病医疗成了一个赚钱的行业,有的医院把非自愿住院及治疗视为普通消费行为,对付款人或送治人负责,视付款人为服务对象,而不对患者负责。有的地方,还给一些上访者扣上了“精神病”的帽子,从而引发了许多匪夷所思、触目惊心的个案。

2、中国精神病收治的混乱局面分为两个方面,“该收治的不收治”与“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 “该收治的不收治”,主要问题在于家庭监护责任过重,社会救助严重不足、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凸显法律制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即所谓的“被精神病”,这也是报告的重点。

3、按照报告的研究,“被精神病”陷入了一个十足的怪圈:不该收治的个人可以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出院时却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原则,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一旦被收治,无论当事人怎样抗议,都没有第三方机构来处理异议。

4、出院后,司法救济失灵。试图通过诉讼来维护个人权利的当事人面临着重重困境,要么被否认诉讼行为能力,诉权被彻底剥夺;要么误入“医疗纠纷”陷阱,在“有没有病”这个问题上进行拉锯战,忽视了收治程序上的不规范。即使经过多年抗争,最终胜诉的当事人往往只得到两三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2]

被精神病-原因分析

1、陷入这样的怪圈,主要因为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八大缺陷: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强制收治没有程序规范;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司法救济失灵;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非常低。

2、对于造成制度缺陷的原因,报告分析认为,长期以来中国形成的现实特点是,绝大多数精神病人由家人负责看管和医疗,而且立法不断强化家庭责任,用“医疗看护”制度将这种责任推到极致。

3、当家人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进精神病院时,当事人就丧失了话语权,成为任人宰割的对象。而“医疗看护”制度完全没有防范错误和纠正错误的能力。 、

被精神病-制度缺陷

1、报告同时指出了造成精神病收治制度缺陷的深层原因,在于中国精神病医学理论存在三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谬误。

2、中国精神病医学否认强制收治的法律属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拒绝司法介入;

3、中国精神病医学把部分强制收治当做自愿治疗。如果当事人拒绝住院,就把送治人的意愿看作是当事人本人的意愿,理论上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非自愿治疗”说成是“自愿治疗”;

4、中国精神病医学用医学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医生僭越法官的权力,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

被精神病-特殊案例

1、 从1997年开始,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和张桂枝从当地乡镇政府逐级上访到北京。2003年10月大刘乡政府几名工作人员从北京把徐林东接回漯河,并将他送进了驻马店市精神病院。他在驻马店市精神病院被强行捆绑48次,电击54次。驻马店市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2003年11月25日出具的一份鉴定书认为:徐林东属于偏执性精神障碍,建议住院治疗,加强监护。但是医院里很多医生都知道他没有精神病,还劝他不要去告状了,这样才能出院。直到2007年7月,即徐林东被关进驻马店精神病院4年后,他的家属才通过其他村民知道他的下落,但却被告知无权接徐林东出院。徐林东住院期间,每月花费医疗费1000多元,六年半下来花费近10万元,这笔费用是大刘镇政府从民政救济款中拨付的。

2、2010年4月底,“徐林东事件”被曝光,伪造了徐林东入住精神病院所需有关证明的几位政府工作人员被免职。经过新任领导的同意,徐林东才得以走出他住了六年半的精神病院。

被精神病-首例判决

1、2010年3月9日,李元(化名)的妻子吕秀芳(化名)到济南一精神病院称其丈夫有精神病,并为丈夫办理了住院手续,交纳了3000元住院押金。第二天,精神病院4名工作人员乘出租车到李元家,欲将其带往医院治疗。由于李拒不前往,并极力反抗,精神病院工作人员采取了用约束带捆绑的方式,将其从家中强行带出,欲将其塞入出租车带往医院。在此过程中,李元极力反抗,引来部分群众围观。后吕秀芳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精神病院工作人员解开了捆绑李元的约束带。

2、此后李元将这家精神病院及其妻子告上法院,认为精神病院在没有任何证据、也没采取任何医疗诊断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将自己送往精神病院治疗的行为,给自己心理上、精神上造成巨大创伤,请求判令精神病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3、法院认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也不例外。将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强行收入院治疗是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精神病医院有将精神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病患者强行收入院治疗的权力。因此,这家精神病院仅凭吕秀芳办理的住院手续,就擅自派人采取暴力方式将人带往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身体权和自由权,是侵权行为。

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为由,判决精神病院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生效的公民被当成精神病患者收治引发诉讼的判决。

被精神病-专家点评

1、强行收治不在少数,从全国看,精神病院强行收治病人的情况应该不在少数。此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说,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机关有权限制人身自由。如果精神病院可以随意强行收治病人,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被精神病”的危险。从法院来讲,不能允许这种危险存在。

2、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应如何收治?这位主审法官认为,中国应抓紧推动《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并成立专门机构对疑似精神病患者进行甄别、检查,这个机构应该是独立于精神病医院之外的第三方,通过立法,赋予其或者公安机关收治精神病患者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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